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获利14元,2次罚款合并10万元!福州一名老农因为销售不合格芹菜,领了天价罚单!此事引起热议。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据6月13日福州晚报)
据报道,2019年9月11日,家住福州市闽侯县的老陈出门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花122.5元买下70斤芹菜,拉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售出,转手赚了14元。当天,某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老陈卖给商行的7.5斤芹菜。
隔天,该超市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2月8日,老陈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市场上的芹菜(来源:新华社)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纳了老陈的立功表现行为,责令老陈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老陈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诉讼。因其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老陈催告,督促老陈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
至此,老陈卖芹菜获利14元面临被罚10万元的局面,老陈无力履行,邻居也议论纷纷,感到这处罚太重了。
在市场监管方面看来,这是依法办事。据介绍,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老陈第一次被罚五万元,算是在罚款的“下限”之列。
类似的“小过重罚”屡有报道,也屡屡引发争议,原因是涉案金额很少,收到的罚单却是惊人数字,而且,处罚又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社会的认知。“合法”却不“合情合理”,这样的处罚往往让人难以理解,也就欠缺应有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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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陈这起案件中,由于老陈交不起罚款,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相关处罚催告书截图(来源:掌上福州客户端)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显著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且在行政程序方面,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亦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院的判决符合社会期待,可以说是主持了公道。为何要这样判,法院也说得很清楚了。这个判决是有据可依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同时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损害结果,不能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因为处罚不是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处罚也是为了对违法者进行教育。基于此,行政处罚法就规定了可以给予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老陈卖芹菜获利14元,违法行为轻微,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有立功表现,完全符合可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也表明,“小过重罚”不可随意,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实际上,一些地方的职能管理部门也注重柔性执法,对首次违规且系轻微违法的行为不予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改正,这也是执法的应有之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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